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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服务优势

27年深耕 数据沉淀 / 科技赋能 智慧人力

27+

行业经验

500

服务团队

1000

服务企业

500000

服务人数

27年经验积累,服务数据庞大

  专业服务覆盖员工职场全生命周期,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,快速提供全面专业定制服务。

严谨精细的客户服务与质量管理

  设有专职的运营管理部门,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;获得(ISO9001)质量管理体系专业认证,持续提升服务精细化管理。

智慧人力平台 全方位专业交付能力

  智慧人力资源管理SaaS系统,实现人力资源招聘、派遣、外包业务的全领域、全流程自动化运营,提升服务交付质量。

灵活高效的业务模式和个性定制

  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,从服务、产品到技术,提供灵活多元的定制解决方案。

政策问答

Policy Q & A

▍问: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?
答: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,可申领失业保险金: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 保险费满一年的;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已经进行失业登记,并 有求职要求的。

▍问: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?
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 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:累计缴费 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,每满1年,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;累计缴费 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,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;累计 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,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。

▍问: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?
答: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 断的,中断前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,中断前年限不清零。

▍问:参保职工如何打印参保缴费证明?
答:参保职工可以登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,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“个人服 务”,通过“城镇职工保险”菜单下“个人自助打印”里的“人员参 保证明打印”模块打印本人的参保证明。参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查 询打印的起始和终止年月后进行打印。相同时间段的参保证明,一天 只能打印一次。参保职工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区、市社保经 办机构申请办理。

▍问: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?
答:企业职工正 常退休,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(含视 - 46 -同缴费年限,即工龄)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 续,按月领取养老待遇。

▍问: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?
答:男年满 50 周岁,女年满 45 周 岁,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 15 年,因病或非因工负伤,经青 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

▍问:哪些情形属于工伤?
答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 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⑴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⑶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⑷患职 业病的;
⑸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;
⑹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▍问: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?
答: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 五条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⑵在抢 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⑶职工原在军 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。

▍问: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?
答:职工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 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 伤或者视同工伤:
⑴故意犯罪的;
⑵醉酒或者吸毒的;
⑶自残或者自 杀的。

▍问: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?
答: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 当填写《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材料:
①受伤害职工 的居民身份证。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,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 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,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 明;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,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,经办人身份证明; 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 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;
②劳动、聘用合同文本或 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、人事关系的其他 证明材料;
③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;医疗机构出具的 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、初诊病历、住院病历,出院记录,或 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(青岛市职业病诊疗机构为青岛市 中心医院)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。以 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,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,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 还申请人。
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,还应当分 别提交相应证据:
①职工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;
②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 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;
③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;
④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 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 关部门的证明;
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;
⑥在抢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提交民政部门或者 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
⑦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 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 发的确认;
⑧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副本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。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 印件,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。

▍问:旧伤复发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?
答:⑴《工伤职工旧伤复 发确认表》须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属旧伤复发、单位意见 为“不同意”并加盖公章;
⑵身份证复印件;
⑶发生工伤后的住院、 门诊病历及近期治疗病历等有效复印件;
⑷7-10 级革命伤残军人申 - 59 -- 60 - 请旧伤复发确认的,还应提供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复印件及《评残呈 批报告表》复印件。如单位意见为“同意”,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 定,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“工伤职工旧伤复 发登记”模块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录入旧伤复发信息即可。

▍问: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启用?
答:参保人员在发卡银 行领到社会保障卡并确保卡面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,应即时办理社会 保障卡激活启用手续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激活手续的,持卡 人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,点击“网上办事大厅”, 在“个人服务”中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;或登录官网“社会保障卡” 专题专栏,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;或登录“青岛人社”APP“社保卡” 模块的“社保账户”,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;或关注“青岛 Ai 人社” 微信公众号,进入办事大厅“社保卡”模块,点击“社保卡激活”。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激活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。